一、心理障碍的概念1.心理障碍及相关的几个概念:
心理障碍(mentaldisorder),又称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是指心理(精神)功能紊乱,并达到影响个体的社会功能或使自我感到痛苦程度的心理异常状态。心理障碍概念的外延较大,而通常所说的精神病概念的外延较小。精神病是指存在有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自知力丧失的严重情况。通常人格障碍,性心理和性行为障碍,智力发育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虽然也是属于精神障碍的范畴,但不属于传统的精神病的概念。 精神疾病可以按照不同的依据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是否有可以检出的器质性病变可以分作器质性障碍和功能性障碍,按照疾病对个体的社会功能的损害程度障碍的不同,心理障碍可以分为重性的精神病和轻性的心理障碍。前者例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后者例如各种神经症。当然这种简单实用的划分,并不很严格。
2.心理障碍的判定标准
怎样判断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心理障碍?有无一个可以参照的判断标准?
虽然对于明显典型的心理障碍一般人都能很快分辨出来,但心理活动正常与异常的判断标准并不是一刀切的,那么黑白分明。有一个可供参照的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心理是否正常。
首先,看个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所处情境对其所提出的要求,就是从主体的心理活动与环境的统一性来看。
其次,看个体自身的心理活动是否完整协调统一,
第三,个体的个性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按照这样一个参照原则,一般是能够分辨出心理障碍的。
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常运用以下方面的标准:
(1)经验标准。
首先是患者的主观经验,由于患有心理障碍,患者可能经验到不愉快,或自己不能控制某些行为,无法摆脱困境,据此,患者本人可以判断自己存在心理障碍,从而寻求医生的帮助。但仅靠患者的主观经验作为标准是不够的,一方面,当心理障碍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患者本人会丧失自知力,即难以对自己心理状态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和评价;另一方面,有些心理障碍的患者,例如反社会人格障碍者,他们并不认为自己的心理有异常。
经验标准还包括以心理卫生工作者自身的主观经验为标准,即设身处地,他人的心理活动若与自己的相同,则为正常,反之,则为异常。这种经验标准因人而异,也是欠可靠的。
(2)社会适应标准。
人总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生活,社会则对个体的行为具有规范性的要求。人要适应社会环境,其行为就必须符合这些社会规范,必须根据社会要求和道德准则行事。因此,心理和行为异常是相对于社会常态而言的。通过考察一个人对人对己的态度,与他人交往的方式,和人际关系情况,社会适应和社会功能情况,就可以对是否心理异常作出评价。使用这一标准时,应注意社会文化的差异,在某一社会文化背景下被认为是正常的心理和行为,在另一社会文化背景下可能被视作异常。
(3)社会常模和统计学标准。
这一标准来源于对正常心理特征的测量,它是以群体中具有这种心理特征的人数分布为依据的。把变态心理看作是对“正常的偏离”。
(4)精神症状标准。
心理障碍必然会有其表现,包括其主观上的感受体验或客观上的动作行为。异常心理活动的临床表现即为各种心理(精神)症状。因此,是否存在精神症状可作为是否异常的判定标准。进一步,还可根据症状的内容和形式,以及症状的组合和相互关系来对心理障碍进行分类。有的精神症状与正常精神活动有着质的差别,例如幻觉、妄想等重性精神病的症状;有些症状与正常精神活动之间只有量的差别,例如见于各种神经症中的焦虑。对于后者,判断其是否属于症状比较困难,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境来分析。举例来说,日常生活中的情绪反应,例如遇到高兴的事时感到愉快,遇到挫折时感到沮丧,郁闷等,都属于正常心理活动。但如果持续很长时间,程度与客观事件不相称,以至于影响了个体的社会功能时,就属于心理症状了。
3.心理障碍的病因
总的来说,目前倾向于认为心理障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如果机体不具备某些特定条件,病因就不起作用,也就不会发病。心理障碍的产生,有人认为可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基础,外因是条件。如果一定的性格缺陷作为内因,心理创伤作为外因,那么,性格较健全的人,在经受巨大的精神创伤时才会发生心理障碍;而性格缺陷较明显的人,稍有精神创伤就容易发生心理障碍
。
人们从不同的途径和层次探讨了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根据现有研究结果,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可概括为生物-心理-社会模式:
(1)生物学原因。
遗传学研究发现,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人格障碍等常常具有明显的遗传倾向。基因遗传物质异常,现已发现,精神分裂症高发家系的第五号染色体长臂近端D5S79和D5S76可能是精神分裂症病理基因的位点。基因,还有明显的例子是DOWN综合征。研究表明,脑器质性病变,生化过程异常,神经递质,例如DA类物质代谢失常会导致心理功能异常。
(2)心理因素。
人们发现性格特点与心理障碍具有相关性。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的病前个性特征,长期以来受到许多研究者的注意。分裂性人格常见于精神分裂症病人,循环性人格多见于躁狂抑郁症患者等。巴甫洛夫及其学派,将人的神经类型分为4种类型:强不均衡型(兴奋型),强均衡灵活型,强均衡惰性型,和弱型。并认为,强不均衡型和弱型在不利情况下容易发生精神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症的病人多偏于弱型,躁狂症病人多偏于强不均衡型,而神经衰弱病人多见于弱型等。个性特征是先天因素和后天环境相互影响下形成的,个性特征与心理障碍之间的关系应该引起重视,
(3)社会文化因素。
社会文化因素对心理活动具有制约作用,心理障碍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社会文化关系失调是心理障碍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心理障碍和正常心理一样,都是社会文化生活的产物。如果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支持,遇到的挫折就小,个人心理状态就可能正常,当环境不稳定或恶劣时,就容易发生心理障碍。
生物学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在心理障碍的发病中共同起着决定性作用。但两者并非平分秋色。在某些心理障碍中某种因素起着主导作用,在另一些心理障碍中则另一些因素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在神经症的发病中,心理社会因素是发病的主要因素,但也有神经生理学的改变,例如,焦虑症时NE系统的改变,强迫症时,5-HT含量的改变等。在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人格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发病中,则主要是生物学因素(例如遗传因素)等起着主导作用。当然,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也不能忽略,它可能起着促发作用。
上述的几种观点或模式,都不能完全说明所有心理障碍,而只能解释其中一部分一个侧面,因此都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和局限性。人们已经认识到,人是同时具有生物-心理-社会三个方面的整体。其中每一个方面的因素都在人的心身健康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这三方面的相互关系是错综复杂的,这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不过,可以认为,任何心理障碍的产生都是这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样的观点称作心理障碍的综合分析观点或生物-心理-社会模式。